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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7-08-05 09:40:44  来源:  作者: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精神,深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全面提升利用外资质量水平,营造优良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内陆开放高地,以开放促改革、促创新、促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落实国家进一步扩大开放政策

  (一)扩大外资准入领域。贯彻执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相关政策法规,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及时研究制定具体推进举措。支持外资企业参与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和产业转型发展,鼓励海外人才来我省创业发展,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增强开放型经济发展竞争力。(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外商投资先进制造业。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河南行动纲要》规定的政策措施,鼓励外资参与我省先进制造业扩优拓新行动,引导外资投向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先进制造业。重点取消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摩托车制造、燃料乙醇生产、油脂加工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采矿业放宽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以及矿产资源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石油、天然气领域对外合作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符合政策规定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适用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国税局、地税局、郑州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鼓励外资参与我省现代服务业发展提速提质行动,重点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外资准入限制,支持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鼓励外商投资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医疗养老、旅游休闲、融资租赁等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享受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等政策。(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省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民政厅、旅游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外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采取同等适用政策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支持外资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我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符合条件的适用《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豫政〔2014〕89号)有关支持政策。各级政府可因地制宜给予项目前期费用补贴、资本补助等多种形式的资金支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环保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合作。支持外资企业建立各类研发中心、创新中心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允许外资企业参与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鼓励跨国公司与省内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合作建立研发中心或实验室,促进国际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外资企业同等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国税局、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着力优化外资营商环境

  (六)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各地、各部门制定外资政策,要充分体现投资环境公平性、法律法规执行一致性,从制度上保证政策透明度、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7号)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原则上应公开征求意见,不得擅自增加对外资企业的限制。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确需境外投资者提供信息外,按照内外资企业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公平审查外资企业的业务牌照、资质申请等,保障外资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实行项目审批承诺制。(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落实国家政府采购改革政策,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依法依规对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省财政厅牵头)

  (八)依法依规严格保护外资企业知识产权。健全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援助和仲裁调解机制。符合条件的适用《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7〕17号)有关支持政策。(省商务厅、工商局、知识产权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我省标准化工作。进一步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推进地方标准制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强化地方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信息共享和社会监督。(省质监局牵头)

  (十)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深入推进外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管理改革,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和外资企业设立、变更程序。深化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落实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制度。加大电子政务建设力度,推行一口受理、限时办结、进度可查询工作机制,提升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建立健全外资企业服务体系。发挥行业商协会作用,畅通外资企业联络渠道,做好外商权益保护工作。加强对招商人员的培训,建立产业招商联盟和招商引资智库,打造高水平、专业化招商人才队伍。(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充分发挥载体平台利用外资功能优势

  (十二)提升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内陆开放门户功能。以建设郑州-卢森堡“空中丝绸之路”为引领,着力打造现代航空枢纽,加密国际货运航线,增开洲际客运航线,提升现代综合交通枢纽功能,做大做强航空物流、跨境贸易、商务会展等产业,引进高端制造、现代服务业龙头企业,推动产业链上下游拓展,发展壮大枢纽经济。引进大型物流集成商和基地航空公司,拓展中欧班列(郑州)铁路线网和腹地范围,推进空铁国外和国内“双枢纽”建设,打造多式联运国际物流中心。大力引进分享经济、数字经济、生物经济、智造经济、创意经济等新业态,与国际知名企业、大型物流集成企业和供应链管理企业深化合作,促进产业融合发展。符合条件的适用《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豫发〔2017〕11号)有关支持政策。(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和郑州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引领作用。大力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培育创新主体,打造研发平台。以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为核心,加快融入全球和全国创新网络。统筹优化区域创新布局,促进郑洛新城市群协同创新发展。建立健全科技创业投资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符合条件的适用《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22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6〕5号)有关支持政策。(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和郑州、洛阳、新乡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快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落实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按照《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要求,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深度对接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体系,发挥投资自由化、贸易便利化、金融国际化、监管法制化等优势,探索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文件自动获准机制,吸引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研发、营销、供应链管理、财务和利润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入驻。对新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功能性机构,由省财政统筹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给予奖励。(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郑州海关和郑州、开封、洛阳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促进各类开发区利用外资。依托国家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集聚区、服务业“两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等开放载体,建设国家战略协同示范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和产业配套体系,统筹复制推广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家引领性战略平台改革试点经验。推动开发区围绕主导产业引进能够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发展后劲的外资企业和项目,支持外资参与“百千万”亿级优势产业集群培育工程。对实际使用外资规模占所在县(市、区)30%以上的开发区,每年安排500亩土地储备指标,用于保障重点外资生产性项目用地。完善开发区利用外资考核相关政策,将实际利用外资水平作为开发区升级、扩区、调区的重要考核因素。(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推动内陆口岸开放创新发展。持续完善口岸功能,促进口岸平台与枢纽、物流、贸易联动发展,带动金融服务和产业集聚。优化全省口岸布局,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申建功能性口岸。推动综合保税区开展贸易多元化试点,完善和拓展综合保税区保税加工、保税分拨、保税物流等功能。(省政府口岸办、省商务厅、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郑州海关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打造高端国际合作产业园。依托各类功能载体平台,创建一批主体功能突出、产业结构优、创新能力强、外资来源地相对集中的国际合作产业园。进一步整合政策资源和国际经贸合作资源,积极搭建“侨梦苑”创新创业平台,推动国际先进技术、高端产业外资项目落地。鼓励各级政府设立国际合作产业园专项奖补资金,对开展相关引资活动予以奖励。符合条件的适用《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新兴产业集群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41号)有关支持政策。(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省政府外侨办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构建多元化引资平台。发挥各类引资平台影响力,扩大展会活动的品牌效应。继续办好“中国(河南)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郑州)产业转移系列对接活动”“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豫籍香港企业家春茗活动”“华人华侨中原经济合作论坛”等活动,促进贸易与投资相结合,提高引资的精准性和实效性。(省商务厅、省政府外侨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吸引外资政策支持

  (十九)支持各地制定完善吸引外资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可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吸引外资优惠政策。对我省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外资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在政策、土地、税收、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外资企业当年实际到位境外、省外资金,符合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奖励条件的,同等享受财政政策扶持。降低外资企业投资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符合条件的适用《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96号)有关支持政策。(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强化项目用地保障。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外资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工业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外资企业,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对实施“主辅分离”、转型现代服务业的外资企业,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允许相应变更项目用地性质。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外资企业,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经批准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鼓励实行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二十一)支持沿海地区外资企业向我省转移。落实国家《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要求,发挥我省劳动力资源、市场和产业配套优势,集团化、体系化承接东部沿海地区加工贸易类外资企业向我省转移。转移到我省且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依申请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异地转移接续。(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国税局、地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大对外资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支持外资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外资企业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享受扶持企业上市有关政策,可给予适当财政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发行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进行融资。深化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简化外资企业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出资确认等手续,完善跨国公司外汇管理措施,资本项下外汇资金可意愿结汇。已经明确实行意愿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可根据外资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境外母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对在我省新设立外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性总部的,省财政按照其注册资本数额给予相应一次性奖励。(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国家外汇局河南省分局、河南银监局、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在豫创业发展。加大引才引智工作力度,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集聚工程、河南外专百人计划等重大引智工程,积极开展国际人才合作,大力吸引高层次人才、海外归国人才在豫创业创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社会保障、户籍办理、签证证件签发、配偶随迁、子女入托入学、医疗保健、工商注册、创业扶持等方面,提供便利化、一站式服务。鼓励优秀外籍留学生毕业后来豫就业创业。符合条件的适用《河南省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国人申请在华永久居留收入及纳税标准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涉外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支持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教育厅、科技厅、省政府外侨办、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加强境外发债管理。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管理,提高外资企业境外融资能力和便利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含外资企业)通过贷款、发债等形式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支持企业可以最高两倍净资产为上限自主借用外债。(省发展改革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国家外汇局河南省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要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利用外资工作对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将利用外资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快落实、完善利用外资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密切配合、主动作为,创新工作方法,狠抓工作落实,共同推进利用外资工作取得新成效。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督查,及时总结经验,指导各地有效开展利用外资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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