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万源炉料有限公司等25户企业(下称当事人):
经查,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2015、2016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并且已连续两年以上未申报纳税。我局已于2017年12月15日通过县政府网站、工商局网站、局机关公告栏,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已对上述企业的营业执照予以吊销。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淇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请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前来我局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本处罚决定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淇县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或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局联系电话:0392-7158015,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名单详情在县政府网站、工商局网站、工商局机关公告栏上公布。
淇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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